我國保險業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及差異化管理措施
為協助我國保險業者於115年接軌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並鼓勵其持續精進公司財業務發展及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衡酌國際規範、鄰近國家具體作法,以及國內保險市場現況等,並與保險業者溝通後,提出我國保險業接軌TW-ICS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及差異化管理措施,以協助保險業者穩步接軌國際制度,俾提升永續經營韌性、強化保戶權益保障,促進金融穩定發展。
一、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
(一)在地化措施-可贖回債納入適格資產:可贖回債於我國保險業資金配置具一定比率,惟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發布之保險資本標準(ICS)2.0規定,可贖回債因為於存續期間可能被贖回,不具固定收益性質,故非屬適格資產,不利我國保險業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惟本會考量可贖回債在最近可贖回日前之現金流量仍具固定收益性質,基於減緩業者接軌衝擊及維持債券市場穩定之目的,並參酌國際經驗後,規定保險業者於112年12月31日前持有之可贖回債(不包括結構債),其最近可贖回日前之現金流量(利息部分)可納入適格資產;至於113年起新增之可贖回債仍應適用ICS之規定。
(二)過渡性措施-新興風險15年過渡措施:相對於現行RBC制度,TW-ICS新增之新興風險對我國保險業為一大挑戰,金管會為協助業者循序漸進導入TW-ICS,在充分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同時參酌國際經驗及業者建議,針對新興風險(包含長壽、脫退、費用及巨災風險等),訂定15年自0%線性遞增至100%之過渡性措施,俾利業者逐步接軌。
二、差異化管理措施:金管會本自助人助的精神,依保險業者之「增資」及「新契約貢獻(CSM)」努力情形,在不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下,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配套措施,及「降低風險係數」獎勵措施,以鼓勵保險業儘速完成接軌目標,說明如下:
(一)依累進增資金額達風險資本一定比率給予獎勵措施選擇權利:
1、獎勵措施選擇權利之取得:
(1)累進增資金額之計算:增資以淨額計算,並考量各類資本損失吸收能力,分別就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T1U)、第一類限制性資本(T1L)及第二類資本(T2)給予100%、90%及80%之權重(亦即累進增資金額=T1U*100%+T1L*90%+T2*80%)。
(2)首次申請獎勵措施選擇權利:考量金管會自101年度起,要求壽險業每年進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並於102年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引導保險業者逐步精進資產負債匹配管理,且於109年宣布將於115年接軌IFRS17及TW-ICS,爰為完整衡酌各公司於接軌二制度之努力程度,將依102年度起至首次申請時之累進增資金額占風險資本比率,給予1至4次獎勵措施選擇權利。
(3)後續申請獎勵措施選擇權利:首次申請後,新增之累進增資金額占風險資本比率達10%時,取得1次獎勵措施選擇權利。
2、業者得就所取得獎勵措施選擇權利次數,申請選擇下列獎勵措施:
(1)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之配套措施(已納入113年4月11日「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預告草案):
A、國外信用評等為BBB及BBB-之次順位金融債券:依「核定國外投資額度」或「業主權益百分比」衡量,投資限額分別提高1%或6%,並以申請3次為限。
B、國外信用評等為BBB及BBB-之公司債:依「核定國外投資額度」或「業主權益百分比」衡量,投資限額分別提高1%或6%,並以申請3次為限。
C、國外私募基金及對沖基金:投資限額提高0.5%,並以申請6次為限。
(2)降低風險係數:投資國外「私募基金及對沖基金」之風險係數得以90%計算,每次申請適用5年,且無申請次數限制。
(二)過渡期間依新契約貢獻(CSM)達成情形獎勵措施:
1、獎勵措施條件:金管會將於過渡期間(接軌後15年內)每年檢視各公司所提報CSM預計數之達成情形,當達成率達100%時,可申請政策性公共建設風險係數獎勵措施;達成率達105%時,除政策性公共建設獎勵措施外,可額外申請股票風險係數獎勵措施。
2、取得獎勵措施之公司,次年度計算資本適足率時,投資政策性公共建設及股票部位得維持前一年度風險係數。
CSM達成率
獎勵措施
100%
1.政策性公共建設維持前一年度風險係數
105%
1.政策性公共建設維持前一年度風險係數
2.股票維持前一年度風險係數
金管會表示,上述差異化管理措施、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將與本會於112年7月25日發布之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及112年11月23日發布之利率風險及淨資產過渡性措施相同,除於接軌後將定期每5年依業者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外,金管會亦將持續關注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所公布國際制度之最新發展,配合調整修正;如整體金融情勢於接軌TW-ICS前後發生顯著變化,亦將適時進行相關制度之檢討。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
(一)在地化措施-可贖回債納入適格資產:可贖回債於我國保險業資金配置具一定比率,惟依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發布之保險資本標準(ICS)2.0規定,可贖回債因為於存續期間可能被贖回,不具固定收益性質,故非屬適格資產,不利我國保險業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惟本會考量可贖回債在最近可贖回日前之現金流量仍具固定收益性質,基於減緩業者接軌衝擊及維持債券市場穩定之目的,並參酌國際經驗後,規定保險業者於112年12月31日前持有之可贖回債(不包括結構債),其最近可贖回日前之現金流量(利息部分)可納入適格資產;至於113年起新增之可贖回債仍應適用ICS之規定。
(二)過渡性措施-新興風險15年過渡措施:相對於現行RBC制度,TW-ICS新增之新興風險對我國保險業為一大挑戰,金管會為協助業者循序漸進導入TW-ICS,在充分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同時參酌國際經驗及業者建議,針對新興風險(包含長壽、脫退、費用及巨災風險等),訂定15年自0%線性遞增至100%之過渡性措施,俾利業者逐步接軌。
二、差異化管理措施:金管會本自助人助的精神,依保險業者之「增資」及「新契約貢獻(CSM)」努力情形,在不增加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下,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配套措施,及「降低風險係數」獎勵措施,以鼓勵保險業儘速完成接軌目標,說明如下:
(一)依累進增資金額達風險資本一定比率給予獎勵措施選擇權利:
1、獎勵措施選擇權利之取得:
(1)累進增資金額之計算:增資以淨額計算,並考量各類資本損失吸收能力,分別就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T1U)、第一類限制性資本(T1L)及第二類資本(T2)給予100%、90%及80%之權重(亦即累進增資金額=T1U*100%+T1L*90%+T2*80%)。
(2)首次申請獎勵措施選擇權利:考量金管會自101年度起,要求壽險業每年進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並於102年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引導保險業者逐步精進資產負債匹配管理,且於109年宣布將於115年接軌IFRS17及TW-ICS,爰為完整衡酌各公司於接軌二制度之努力程度,將依102年度起至首次申請時之累進增資金額占風險資本比率,給予1至4次獎勵措施選擇權利。
(3)後續申請獎勵措施選擇權利:首次申請後,新增之累進增資金額占風險資本比率達10%時,取得1次獎勵措施選擇權利。
2、業者得就所取得獎勵措施選擇權利次數,申請選擇下列獎勵措施:
(1)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之配套措施(已納入113年4月11日「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預告草案):
A、國外信用評等為BBB及BBB-之次順位金融債券:依「核定國外投資額度」或「業主權益百分比」衡量,投資限額分別提高1%或6%,並以申請3次為限。
B、國外信用評等為BBB及BBB-之公司債:依「核定國外投資額度」或「業主權益百分比」衡量,投資限額分別提高1%或6%,並以申請3次為限。
C、國外私募基金及對沖基金:投資限額提高0.5%,並以申請6次為限。
(2)降低風險係數:投資國外「私募基金及對沖基金」之風險係數得以90%計算,每次申請適用5年,且無申請次數限制。
(二)過渡期間依新契約貢獻(CSM)達成情形獎勵措施:
1、獎勵措施條件:金管會將於過渡期間(接軌後15年內)每年檢視各公司所提報CSM預計數之達成情形,當達成率達100%時,可申請政策性公共建設風險係數獎勵措施;達成率達105%時,除政策性公共建設獎勵措施外,可額外申請股票風險係數獎勵措施。
2、取得獎勵措施之公司,次年度計算資本適足率時,投資政策性公共建設及股票部位得維持前一年度風險係數。
CSM達成率
獎勵措施
100%
1.政策性公共建設維持前一年度風險係數
105%
1.政策性公共建設維持前一年度風險係數
2.股票維持前一年度風險係數
金管會表示,上述差異化管理措施、第三階段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將與本會於112年7月25日發布之市場風險-股票、不動產、公共建設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及112年11月23日發布之利率風險及淨資產過渡性措施相同,除於接軌後將定期每5年依業者實際執行情形進行制度檢討外,金管會亦將持續關注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所公布國際制度之最新發展,配合調整修正;如整體金融情勢於接軌TW-ICS前後發生顯著變化,亦將適時進行相關制度之檢討。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記者:金管會
- 更多政府消息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