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冬山鄉「宸明泉峰」建案廣告不實!宸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罰50萬元及友善的行銷有限公司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4月8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8)日第1483次委員會議通過,宸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宸明公司)及友善的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友善公司)銷售宜蘭縣冬山鄉「宸明泉峰」建案,於591房屋交易網站刊載之A棟及B棟平面配置參考圖,以及於銷售現場提供紙本廣告之A棟、B棟及D棟平面配置參考圖,將屋突1層及2層之機電設備空間規劃為浴廁、臥室等室內空間使用,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宸明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處友善公司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宸明公司及友善公司銷售「宸明泉峰」建案,其廣告之A棟、B棟及D棟等平面配置參考圖,將屋突1層及2層之機電設備空間規劃為浴廁、臥室等室內空間使用,整體予人印象為購買該建案後,得依廣告所呈現,將屋突1層及2層規劃為室內空間並合法使用,並據此認知做成交易決定。惟查前揭室內空間位置原核准用途為機電設備空間,且據宜蘭縣政府之專業意見,倘將屋突層依該廣告之配置參考圖做為室內空間使用,則與原核准使用用途及圖說不合,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建案廣告對於建物用途之描述,影響交易相對人作成是否購買該建案之決定甚鉅,而規範建物用途之相關法令,更攸關交易相對人購買建案後能否合法使用。倘交易相對人獲悉將該建案之屋突層作為室內空間使用,恐與建物核准用途相違背,致有遭處罰鍰、停止違規使用等風險,自會影響交易相對人是否購買該建案之決定,故該2公司銷售「宸明泉峰」建案廣告表示內容與事實不符,足以引起一般大眾對建案之內容及用途產生錯誤認知或交易決定,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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