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和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10年3月10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10)年3月10日第1530次委員會議通過,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與和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興國際)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和泰公司及其子公司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和泰公司合稱和泰集團)擬取得和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和興國際過半數以上股份,並控制和興國際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又和泰公司市占率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適用之情形,依法向本會申報結合。
公平會指出,和泰集團銷售大客車底盤車,和興國際為109年新設公司,本次結合後將從事大客車車體打造及小貨車改裝等業務,又國內大客車市場多以底盤車為基礎並經車體廠組裝車體為完成車後銷售,因此大客車底盤車及車體在製造階段具上、下游垂直關係。是以本結合產品市場界定為「大客車底盤車市場」、「大客車車體市場」及「小貨車改裝市場」。
公平會表示,「大客車底盤車市場」及「大客車車體市場」均有許多廠商可供交易選擇,和興國際為「大客車車體市場」新參進者,且大客車為客製化產品,底盤車及車體規格受客戶偏好影響大,本結合後相關市場限制競爭疑慮尚低。又和興國際未來將參進「小貨車改裝市場」,屬市場新競爭者,尚無影響重要潛在競爭之可能性。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而得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10)年3月10日第1530次委員會議通過,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與和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興國際)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和泰公司及其子公司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和泰公司合稱和泰集團)擬取得和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和興國際過半數以上股份,並控制和興國際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又和泰公司市占率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適用之情形,依法向本會申報結合。
公平會指出,和泰集團銷售大客車底盤車,和興國際為109年新設公司,本次結合後將從事大客車車體打造及小貨車改裝等業務,又國內大客車市場多以底盤車為基礎並經車體廠組裝車體為完成車後銷售,因此大客車底盤車及車體在製造階段具上、下游垂直關係。是以本結合產品市場界定為「大客車底盤車市場」、「大客車車體市場」及「小貨車改裝市場」。
公平會表示,「大客車底盤車市場」及「大客車車體市場」均有許多廠商可供交易選擇,和興國際為「大客車車體市場」新參進者,且大客車為客製化產品,底盤車及車體規格受客戶偏好影響大,本結合後相關市場限制競爭疑慮尚低。又和興國際未來將參進「小貨車改裝市場」,屬市場新競爭者,尚無影響重要潛在競爭之可能性。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而得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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