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過期的「節能標章」刊登廣告違法遭罰!

公平會在113年6月27日第1706次委員會議通過,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威剛 節能標章16WLED球燈泡(白光/黃光)」商品,廣告刊載有「節能標章」,因標章過期失效而與事實不符,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買家公司於112年9月至113年1月在上述廣告刊載「節能標章」,予人印象為該商品獲有節能標章認證,較其他未獲節能標章的同類燈泡,具有較少能源消耗的效用,以此達到招徠效果,吸引消費者選購。但據經濟部能源署意見,該商品的節能標章證書期限為111年5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且不得辦理展期,但大買家公司在該證書失效後,仍於廣告宣稱「節能標章」,已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公平會呼籲,商品節能標章具有使用期限,消費者於購買燈具商品前,可先至節能標章全球資訊網(https://www.energylabel.org.tw/)查詢,以保障自身權益;業者登載廣告時,應注意所銷售商品的節能標章認證期限,確保廣告內容與宣稱相符,以免觸法受罰。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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