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檢討用電大戶義務容量 維持現行 5,000 瓩用電大戶義務

為引導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並期接軌綠色供應鏈國際趨勢,自109年訂定用電大戶條款,明定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之電力用戶應依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綠電及憑證,經檢討後維持現行用電大戶納管門檻規範,亦即5,000瓩以上之電力用戶。

經濟部能源署說明,本(113)年度2次電價調整(上半年調漲各類用電平均電價約11%、下半年再調漲產業用電電價約12.5%)且114年度起正式開徵碳費(一般費率為300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等因素,現階段用電大戶皆為規範對象且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公平原則,經審慎衡酌產業發展環境、產業競爭力及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檢討後維持現行用電大戶納管門檻規範。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現階段用電大戶義務履行方式,主要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最多(495.0 MW),其次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196.3 MW)、設置儲能設備(5.2 MW)再次之,已活絡約0.7 GW 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經濟部能源署補充說明,自112年起依法啟動檢討作業,陸續邀集公民團體及工商業界召開北、中、南、東等4場次分區會議,徵詢各界對於用電大戶條款相關意見,並參考外在環境等因素,做成上述檢討結果。

經濟部能源署最後說明,臺灣是出口為主的科技業大國,用電大戶皆已參與國際綠電相關組織如RE100等,而綠電已成為科技業國際競爭力要素之一,將持續輔導用電大戶完成義務履行,並於115年啟動後續檢討作業。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李君禮副署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0、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e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署陳崇憲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70、0919-99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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