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溫室氣體查驗指引 確保查驗機構之公正獨立及品質

【民眾新聞黃楸玲/台北報導】



鑑於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新增徵收碳費與強化自願減量等多元減量機制規定,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係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之基礎,國際間亦有強化要求之趨勢。



本次指引修正業透過強化查驗機構及從業人員之獨立性、公正性規定,並新增查驗機構相關倫理規範,及配合盤查及查驗相關子法修正調整指引內容,進一步保障國內盤查及查驗數據的可靠性和公信力,以做為我國碳定價機制之實施基礎,推動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的國家目標。



有關本次指引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查驗機構之公正性與獨立性規定、強調查驗機構開設課程倫理規範,以及執行查驗作業之應遵循原則等三大面向,說明如下:



(一)強化查驗公正性與獨立性:

查驗機構應本於職責秉持第三方超然立場執行溫室氣體查驗,因此本次修正特別強化公正性與獨立性規範,新增查驗者與受查驗者不得為關係企業之規定,或財團法人為查驗機構時,不得執行其捐助者之查驗作業等規範;針對查驗人員部分,亦要求不得與受查驗者之溫室氣體和製程數據產出重要人員有密切之個人關係,以維持查驗機構之公正與獨立性。



(二)杜絕查驗人員課程亂象:

因應近期坊間出現標榜以取得溫室氣體查驗人員為名之課程向民眾招生,易使民眾誤信完成訓練後即可取得查驗人員資格,為此,特別於本次指引修正時,於第一章新增查驗機構倫理規範,要求查驗機構所辦理之相關訓練課程應以培植所屬查驗員具備專業知能為主,不得對外宣稱可依據查驗機構核發之上課證明或結訓證明文件而成為氣候法法定查驗人員。



(三)明確查驗作業程序,提升查驗品質:

本次指引修正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規定,明定盤查邊界範疇、確認排放係數、檢視熱值及碳含量資料來源及新增盤查報告書重點查驗內容。另針對專案型查驗案件新增之拆案原則、增列小型及微型自願減量專案之規模定義等內容。



環境部表示,為使查驗機構及應盤查事業預為因應,本次修正內容將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冀透過本次查驗指引修正,作為查驗機構執行查驗作業之技術準據,維持進而提升查驗作業品質,逐步完備我國查驗管理制度。



公布溫室氣體查驗指引 確保查驗機構之公正獨立及品質

主要國家經濟成長與燃料燃燒溫室氣體排放成長(圖:環保部氣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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