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路環境 雄警:養成方向燈先行的習慣

根據統計高雄市114年1至3月民眾檢舉案件,汽(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者,共舉發2萬8,377件,高居民眾檢舉項目之首位。(圖/高市交通大隊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根據統計高雄市114年1至3月民眾檢舉案件,汽(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者,共舉發2萬8,377件,高居民眾檢舉項目之首位(約占民眾檢舉總件數30.9%),高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黃元民呼籲,市民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應正確使用方向燈,養成「方向燈先行」的習慣,讓使用方向燈成為駕駛人之責任,一起打造更安全、有禮的用路環境。

同時,據交通大隊的統計113年至今,高雄市因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肇事者共88件,在日常行車過程中,方向燈的使用看似微不足道,卻是防制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線,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並提倡用路人互相禮讓的駕駛文化,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以告知周遭車輛自身的行車動向,然而,許多民眾尚不清楚方向燈的正確使用時機。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應於起駛前、轉向、允許後車超越、變換車道等時機使用方向燈,並規定左(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左(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左(右)轉,如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得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其中,除轉彎前應使用方向燈外,變換車道前更應在行駛於原車道時,即顯示方向燈直至變換車道完成,使周遭車輛能清楚判斷行車動向,以防制交通事故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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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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