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提醒民眾如有災害損失,稅捐可申請減免!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若因天兔颱風造成財產損失,可向該處提出相關地方稅減免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本市受災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例假日順延)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地價稅開徵40日(即 9 月 22 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受損需修復後始能使用或不堪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於災害發生後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民眾如對地方稅災害減免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580-739/0800-000-321查詢,也可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https://www.tax.ntpc.gov.tw)/專區服務/災害減免專區線上申辦或下載書表,檢附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該處表示,除了地方稅外,國稅部分之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稅目也有相關災害稅捐減免規定,民眾可向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洽詢(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資 料 詳 洽: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1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該處進一步說明,各地方稅減免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本市受災房屋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例假日順延)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地價稅開徵40日(即 9 月 22 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受損需修復後始能使用或不堪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於災害發生後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民眾如對地方稅災害減免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580-739/0800-000-321查詢,也可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https://www.tax.ntpc.gov.tw)/專區服務/災害減免專區線上申辦或下載書表,檢附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該處表示,除了地方稅外,國稅部分之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等稅目也有相關災害稅捐減免規定,民眾可向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洽詢(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資 料 詳 洽: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1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記者:新北市政府
- 更多政府消息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