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期房屋自住或出租優惠稅率申報期限至6月2日,請把握節稅機會
【新北市訊】房屋稅2.0新制114年期首年實施,為維護民眾權益,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出租房屋適用優惠稅率申報期限皆延長至今(114)年6月2日,請符合資格的民眾把握時間,在期限截止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倘房屋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於期限內申報者,可享有自住稅率1.2%,如全國只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新北市114年期為235萬500元)以下者,稅率更降至1%。倘房屋供出租者,如屬下列情形,並於期限內申報,可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2.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3.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該處特別提醒符合資格的民眾,如欲申請優惠稅率,可於延長申報期間(114年6月2日以前)掃描稅單背面左上角QR-Code線上申辦,或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已申報改按優惠稅率課徵之案件,稅捐處將於1個月左右重新核定並寄發繳款書,民眾收到繳款書後,有1個月的繳納期間,只要於該繳納期限內繳納,都不用擔心滯納金問題。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倘房屋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於期限內申報者,可享有自住稅率1.2%,如全國只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新北市114年期為235萬500元)以下者,稅率更降至1%。倘房屋供出租者,如屬下列情形,並於期限內申報,可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
2.個人住宅所有權人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3.法人住宅所有權人委託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同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之住宅。
該處特別提醒符合資格的民眾,如欲申請優惠稅率,可於延長申報期間(114年6月2日以前)掃描稅單背面左上角QR-Code線上申辦,或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已申報改按優惠稅率課徵之案件,稅捐處將於1個月左右重新核定並寄發繳款書,民眾收到繳款書後,有1個月的繳納期間,只要於該繳納期限內繳納,都不用擔心滯納金問題。
資料詳洽: 房屋稅科 專門委員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記者: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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