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應憲法精神,臺北市率先全國99年起即保障代理教師薪資平等,再推3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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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3年8月10日】

【主題:符應憲法精神,臺北市率先全國99年起即保障代理教師薪資平等,再推3大福利】

【臺北報導】臺北市政府為提供代理教師較合理的薪資待遇,衡酌財政狀況,自 99年起,同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辦理具有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敘薪時,可以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至本職最高薪,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又為提供代理教師友善職場環境,自111學年度第2學期起皆採全年聘期,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考量臺北市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較高,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積極提升代理教師之實質薪資所得,再推三大福利措施,第一項為代理教師在聘期中取得任教科目合格教師證或較高學歷,也可以申請改敘較高薪級,其次是提供上下班交通費補助(按實際居住地與工作地點之距離發給630元到1,200元不等之交通費補助),第三項則是每年教師節發給每位代理教師敬師禮金,113年加碼至新臺幣2,000元。


另為了鼓勵代理教師在職進修提升專業知能,進而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臺北市政府也依據教育部函釋,同意代理教師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進修的方式、時數及假別也可以比照正式專任教師的規定辦理。


此外,臺北市立大學亦提供碩士班加修教育學程管道,代理教師若於碩士階段修習教程完畢,並接續通過教育部教師資格檢定考後,即可取得教師證;未來臺北市立大學亦將配合教育部計畫,持續擴充辦理師培進修專班、學分班之課程,以期持續精進本市各級學校代理教師之進修管道。


臺北市政府向來極重視代理教師權益保障,期能藉由提供較優之薪資所得、福利待遇及教學成長環境,讓教師安心致力於教學工作,留任並吸引優秀人才來臺北,一起為教育打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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