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局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持續督導士林區農會
有關士林區農會會員資格及人頭會員疑義案,產業發展局表示,自去(113)年5月起多次接獲檢舉,均即時函請士林區農會配合清查作業,並於113年9月23日就陳情人檢舉之爭議地籍資料辦理現地勘查,也將結果移請士林區農會提報理事會審議,然該農會均未積極處理,本局亦依農會法相關規定發函該農會給予警告,及依農會法第42條規定函請農業部同意撤銷該會議決議,惟未獲農業部同意撤銷,並函復請本局輔導士林區農會當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款規定重新提送理事會審定,本局也立即依農業部函釋拜會士林區農會,要求其提供爭議會員入會申請相關資料供查核,但士林區農會以該會均依規定辦理審查拒絕提供。另為求慎重,本局並於113年12月3日辦理士林區農會會員戶籍抽查作業,結果均符合規定。又本局為避免本案爭議延燒影響選務執行,主動於113年11月22日將全案卷證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產業局表示農會會員入會及異動審查,依農會法基層農會會員資格查及認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時,應依法令規定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審查結果應當場作成紀錄,供農會編造會員名冊…」本局後續將持續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持續督導士林區農會依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農會法暨農會考核辦法確實執行,維護農民權益。
另有關農會提貨券一節,該提貨劵為臺北市農會於113年3月辦理會員代表大會時,為達促銷農產品之效,致贈予出列席人員,並非士林區農會贈予,也不是最近發生,實與士林區農會選舉爭議無關。本局接獲陳情,且本案經議會議員質詢,查本局列席人員當時基於公務禮儀未即時退還或進行廉政登錄, 隨即立刻請政風單位調查,並依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6點第2款規定退還有困難之財物,將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公、付費收受等其他適當建議。本案已要求相關人員付費購置同等值物品歸公使用及完成廉政教育訓練,口頭告誡嚴禁類此情形再度發生,市長亦要求本局同仁爾後參加公務活動所收受之財物,無論是否具職務上利害關係,均應按照臺北市政府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辦理,不得再犯。
- 記者: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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