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修正「房屋稅條例」 嘉縣議會通過「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中央修正「房屋稅條例」 嘉縣議會通過「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嘉義縣議會/圖取自google地圖

113年1月3日中央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針對擁有多屋者課以重稅,並調降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嘉義縣議會日前三讀通過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因應中央「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及配合修正房屋稅條例,研擬「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後續將依法制程序辦理,並溯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案發布後報財政部備查,114年期開徵之房屋稅即適用修正後規定。

財稅局指出,本次「嘉義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在於住家用房屋之徵收率,修正如下:

一、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維持原稅率1.2%,增加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稅率同為1.2%。另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1%,其中有關符合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部分,將由財稅局依規定於每年2月末日之前公告適用基準。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別按以下4類房屋課徵房屋稅: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該類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4戶以內每戶稅率均為1.5%;5至6戶每戶稅率均為2%;7戶以上每戶稅率均為2.4%。

(二)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房屋稅:持有房屋年數1年以內,每戶稅率2%;持有逾1年且2年以內,每戶稅率2.4%。

(三)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逾2年,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房屋稅:持有房屋年數逾2年且4年以內,每戶稅率3.6%;持有逾4年且5年以內,每戶稅率4.2%;持有逾5年,每戶稅率4.8%。

(四)除前三類以外之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1戶,每戶稅率2.6%;持有2至4戶,每戶稅率3.2%;持有5至6戶,每戶稅率3.8%;持有7戶以上,每戶稅率4.8%。

三、非屬囤房性質之其他特定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勞工宿舍及其員工餐廳、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宿舍及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或公同共有房屋等類房屋(財政部頒布計15類),不納入全國總持有戶數計算,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稅率為單一稅率1.5%,其餘房屋符合財政部頒定之特定房屋者其房屋稅率則為單一稅率2.0%。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財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總局電話05-3620909分機101至108;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211至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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