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到房地都不見了? 常見都更危老7大合建契約爭議

都更到房地都不見了? 常見都更危老7大合建契約爭議

文/王奕淳



都更危老議題浮現檯面由來已久,不少民眾又因地震使得室內天搖地晃,加深了老屋重建的念頭;但在這資訊爆炸的時代,也許捕風捉影、也許確有其事,民眾與建商在重建整個過程中發生糾紛等情事時有所聞,這些都在在加劇了老屋居民的兩難處境。本次《住展雜誌》就帶您一睹,在民眾與建商商量協議合建時,有哪些契約常見的爭議。



Q1.合建後的三種(分屋、分成、分售)分配方式中,以合建分屋最為常見,也是民眾與建商雙方可能存在認知差異的重點,如持有土地坪數可分回的坪數總額為何?車位坪數有無納入分回的樓地板面積?公設比有無特別比例限制?



A1:簽約時,雙方可合議甲方(民眾)分回的房屋坪數為固定坪數,共計○○坪,其中包含室內、陽台與公共設施的分攤面積,公設比為○○%(例如約32至35%);並且記有停車位,例如地下室停車位0.7位;其餘的房屋坪數及停車位屬於乙方(建商)所有。



Q2.分配內容有無包含:開發商自行出資取得的容積獎勵,或是藉由建商容積移轉而增加的部份容獎?而所謂的擇優條款又是甚麼?



A2:民眾必須釐清建商預計申請的容獎項目與額度等相關細節,例如經由申請都更、危老案,或是藉著容積移轉而取得的容獎等方式。其中經由容積移轉所取得的容獎,因為會稀釋地主持有的土地比例,所以即便容積移轉是由建商出資,也必須部份分回給地主,綠建築的容獎就是一例。



另外,分回比例則一般以10至20%較為合理;至於擇優條款則視契約而定,因為民眾並非一定有機會可參與擇優條款,一旦有機會實際簽訂,在政府算回分回比例後,地主可與原合議契約條件相比後,擇其優。



Q3.若建商沒有依照契約的規定內容重建房屋,找補時的依據有哪些?找補款項又是何時給付?



A3:一般建商會提供經公開或政府核定的價格,來作為找補金額的依據,民眾需特別留意契約上的找補計算方式、上限與給付日期,例如以權利變換估價師的估價,來作為甲方的找補依據,並在交屋時以現金一次給付。



Q4.部分建商會在與民眾簽訂契約後,擅自將合建權利及都更實施權利,讓與第三者,如其他建設公司等。民眾為避免這類情形發生,進而造成其他不必要的麻煩,可以透過甚麼方式加以保障?



A4:可在民眾與建商簽訂的合建契約上,加入相關規定,例如不得再與他人簽訂任何有關土地的合建、委建、買賣、租賃、擔保契約或抵押設定等情事。



都更到房地都不見了? 常見都更危老7大合建契約爭議

Q5.都更危老進行時,建商為了達到一定同意比例,或考量建築興建需求等,可能透過將基地連同鄰地擴大,或是減小面積等手段來滿足最大利潤,如此便可能影響民眾原先應該取得的面積,應該如何避免?



A5:民眾在簽訂契約時,即便同意建商採取擴大或縮小的方式來推動興建,但仍然可以載明相關前提,例如在不影響民眾取得應得面積的情形下,建商可調整合建案基地範圍,以便順利進行。



Q6.若工程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如期完工,建商應該如何負起責任?



A6:除了契約應該詳細註明簽訂日期,以及從開工日起計算的完工時間;民眾也應與建商簽訂,若完工每超過預期一日,需支付房屋工程造價千分之一,以2%為限;但若有政策變更、天災、鄰損等事故,則完工日期另計。



Q7.建商在進行重建工程時,所需資金可能透過各種方式進行融資,其中包含將民眾持有的土地作為抵押,可能後續造成民眾權益損害,那麼,有甚麼方式可以避免?



A7:為了保障合建雙方權益,可在簽約後,向金融機構設立信託專戶;另外註明建商不能以民眾的土地來辦理融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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