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發部打詐專法納管網路廣告平台 外傳Google、臉書入列



數發部打詐專法納管網路廣告平台 外傳Google、臉書入列


數發部2日預告「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台計算基準」草案,平台若有詐騙廣告風險與每月獨立訪客數大於台灣人口總數5%(約117萬人),即適用打詐專法納管的網路廣告平台,應負擔防詐義務,外界認為,依此標準,Google、臉書、LINE、Dcard與TikTok(抖音國際版)都有可能被納管。


記者 李琦瑋/綜合報導




數發部2日預告「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台計算基準」草案,平台若有詐騙廣告風險與每月獨立訪客數大於台灣人口總數5%(約117萬人),即適用打詐專法納管的網路廣告平台,應負擔防詐義務,外界認為,依此標準,Google、臉書、LINE、Dcard與TikTok(抖音國際版)都有可能被納管。





數發部打詐專法納管網路廣告平台 外傳Google、臉書入列
數發部打詐專法納管網路廣告平台,2日預告基準草案,外傳Google、臉書可能入列。(圖/記者李琦瑋 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俗稱打詐專法)於7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規定具有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須配合防詐,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可處新台幣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並由數發部負責訂定子法、納管標準,因此在2日預告「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台計算基準」草案,預告到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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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草案指出,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是指透過網際網路平台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台業者。爰訂定網路廣告平台一定規模,以風險為基礎概念納入「平台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我國使用者占比」二部分,作為一定規模的認定基準。




數發部參考英國《線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超大型線上平台與搜尋引擎之門檻,明定適用於打詐專法的網路廣告平台,必須符合兩大條件,第一,平台有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的風險;第二,我國使用者占比,以平台上我國每月獨立訪客數大於我國人口總數的5%。




根據內政部統計,台灣人口總數7月底近2341萬人,若以5%計算則約117萬人;根據數發部統計,目前有超過100家業者符合5%的條件。




外界認為,依此標準,Google、臉書、LINE、Dcard與TikTok(抖音國際版)都有可能納管,但網路論壇批踢踢為非營利組織,不屬於網路廣告平台類型,預料將不會被納管。以上單位是否被納入,除倚賴平台使用者的客觀統計資料,數發部也會參考國內外專業機構之資料庫、調查報告或委託專業機構定期調查。




至於如何衡量詐騙風險?數發部表示,如以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的民眾通報高風險業者、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刊登違法投資廣告之統計資料等公告,作為判斷高風險的依據,並視情況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共同商議判斷。




數發部說,該草案預告到9月9日,將持續蒐集外界意見,依基準認定後,將對外公告納管的業者名單,由於詐欺風險、平台規模可能不斷變化,數發部將採滾動式檢討,及時更新業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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