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台人赴柬埔寨做詐騙 首腦李振豪判刑18年定讞

以男子李振豪為首的人口販運集團先後誘騙、販賣88名民眾到柬埔寨從事詐騙。一、二審均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8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同案其餘8名被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至16年6月不等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0年11月間李振豪等集團成員與柬埔寨共犯共組買賣人口、詐欺犯罪組織,以高薪工作、幫忙清償債務為由誘騙民眾前往柬埔寨工作,但實際上是以每人數十萬元的代價將受騙者賣到柬埔寨。

受騙者抵達柬埔寨後護照被犯罪組織收走,並被迫從事詐騙工作,若要求返台須支付高額贖金;受騙者人身自由受到嚴重限制,若不從或業績不好會被毆打、體罰、關進小黑屋等,甚至被轉賣。

111年間,檢警發起2波查緝行動,統計共88人受害,台北地檢署分2波起訴李振豪等人。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李振豪等人部分認罪、部分否認犯行,為獲取高額利益,組成跨國性買賣人口組織,侵害多名被害人的自由、身體、生命法益,嚴重危害個人法益及治安,置被害人於惶恐、無助之境而不顧,惡性重大。

一審依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買賣人口罪及主持、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依其分工及參與程度、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分別量刑,據此判處李振豪18年徒刑,其餘8名被告分別判處11年至16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部分被告於二審開庭期間改口認罪,因此部分撤銷改判,部分維持原判;李振豪維持18年徒刑,其餘8名被告分別改判9年至16年6月不等徒刑。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此外,李振豪涉及另一起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被判處18年徒刑,上訴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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