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性影像案緩刑3年 士院:被害人原諒並同意

炎亞綸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士院審酌炎亞綸認罪且被害人同意緩刑,今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資法,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

全案起於,被害人於民國112年6月間指控於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本名吳秉孺)交往,但遭炎亞綸拍私密片還外流。

士林地檢署查出,炎亞綸於民國106年間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明知少年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並傳給2名網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等罪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炎亞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個人資料保護法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3罪。

新聞資料指出,炎亞綸傳送私密片給2名網友的行為,審酌所侵害法益、行為間的關聯,並兼顧罪刑相當原則,從重改依個資法論處。

此外,考量炎亞綸傳送私密片給2名網友的時間,其中1罪行為時被害人未成年,因此依個資法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並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

合議庭審酌,炎亞綸明知被害人於私密片拍攝時為未成年,其思慮及身心發展未成熟,竟為滿足己身私欲而拍攝私密片,並意圖散布而傳送他人,侵害被害人隱私權,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應予非難。

合議庭指出,考量炎亞綸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兼衡犯罪動機、犯罪損害程度、家庭背景等,依法量刑。

士院指出,炎亞綸犯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刑6月、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此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炎亞綸另犯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4月,此部分因適用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法定最重本刑已超過5年,與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的要件不合,不得易科罰金。

此外,由於被害人審理期間表示願意原諒炎亞綸,並同意給予緩刑。士院認為,炎亞綸初次犯罪,歷經偵審程序、科刑宣告及賠償,應能深切體認犯罪嚴重性,應無再犯之虞,因此諭知緩刑3年。

士院並諭知炎亞綸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履行調解筆錄內容,包括賠償的承諾,若未履行,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並執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的4月徒刑。

另方面,同案被告馬來西亞籍陳姓男子為炎亞綸友人,被控無故持有本案性影像並傳送給炎亞綸。士院表示,陳男犯後向被害人致歉,但審理時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後,再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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