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府前機要專員涉貪 因癌末監獄拒收責付家屬

嘉市府前機要專員吳健榮收賄被判7年6月定讞,於11日發監執行。因其病況癌末,經評估不予收監;嘉義地檢署今天傍晚責付家屬。

吳健榮被控自民國105年起藉由負責路面整修工程機會,涉嫌收受廠商現金、茶葉等賄賂,還與業者約在市府附近交付賄款,檢方109年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依業者交付的財物與吳健榮的行為沒有辦法認定有對價關係,宣判無罪;檢方提上訴。

二審認為,吳男對承辦人有一定實質影響力,改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嘉義地檢署表示,吳健榮遭判刑定讞,原定於4月3日發監,當天至嘉義地檢署執行科報到後,提出因罹癌須進行化療療程的診斷證明書,並申請延期入監,經執行檢察官綜合考量後,改期於11日發監。

吳健榮日前並透過律師對於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台南高分院於5月31日裁定均駁回。

嘉義地檢署指出,吳健榮於11日入監執行,但嘉義監獄發現他罹癌,經醫師評估檢查,病況已是癌末,病症嚴重,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不予收監。

檢方表示,吳健榮傍晚由法警至嘉義監獄提返回地檢署後,由主任檢察官黃銘瑩訊問後,責付其兒子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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