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以刑期過長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不受理

富少李宗瑞涉多起妨害性自主案,法院裁定應執行徒刑29年10月確定,入監服刑中。李宗瑞以刑期過長向法院聲明異議遭駁回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李宗瑞被控從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將多名女子帶回住處性侵並偷拍過程,最高法院判決有罪定讞,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李宗瑞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李宗瑞今年向台北地檢署聲請重新定執行刑遭否准,據此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向高院聲明異議,他主張,他所犯罪名宣告刑最長為5年2月,各罪宣告刑合計65年7月,高院裁定應執行29年10月,僅差2個月即達上限30年,遠高於各法院裁定各類重罪案件合併的應執行刑度。

李宗瑞另表示,他的刑度被酌減2個月,法院未考量數罪併罰的全部犯罪關聯性,也未審酌部分罪名的侵害法益同質性高,法益侵害的加重效應可遞減,另考量生命有限,原裁定過苛,已深刻悔悟,希望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

高院認為,李宗瑞聲請內容不符合聲明異議要件,裁定駁回。李宗瑞不服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年4月間駁回確定。李宗瑞轉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李宗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等定應執行刑的規定,界限過於模糊抽象,侵害法益相似的案件所定執行刑輕重不一,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身體自由權。

憲法法庭認為,李宗瑞聲請部分已逾越法定期限,部分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合,因此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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