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林仲斌遭控違法監聽 無罪確定

時任南檢檢察官林仲斌任內指揮監聽錄到前檢察官吳岳輝進出有女陪侍場所,吳岳輝自訴林仲斌涉違法監聽,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改判無罪,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林仲斌無罪確定。

根據判決內容,吳岳輝自訴指出林仲斌在台南地檢署黑金專組檢察官任內,於民國100年9月間立案調查一起員警疑涉貪瀆案,指揮陳姓檢察事務官與郭姓員警調查蒐證。

陳男、郭男於102年1月間得知監聽對象酒店業者王姓男子要派5名酒店小姐前往某家KTV包廂,欲安排線民喬裝成賣檳榔小販並於身上攜帶密錄器進包廂內錄影蒐證,向林仲斌請示,林仲斌同意陳男、郭男的計畫。

當時錄到包廂內有吳岳輝及時任檢察官的李姓男子、施姓男子等多人對話內容後,相關錄音檔案交給林仲斌;最高檢察署於102年3月間接獲匿名書信,檢舉吳岳輝等3人進出有女陪侍的場所。

吳岳輝在接受最高檢察署調查時,得知當晚在KTV包廂內遭竊錄,質疑違法蒐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林仲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妨害秘密罪。

一審的台南地方法院認為,吳岳輝等人於包廂內的活動,並不是共聞共見的公然狀態,或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因此林仲斌的調度,違反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應可循調取KTV監視器、包廂外側錄等替代執行方式。

一審依執行通訊監察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判處林仲斌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吳岳輝表示102年5月5日於最高檢察署訊問時獲悉此案,卻於110年7月26日提起刑事自訴,已逾越6個月告訴期,因此自訴妨害秘密罪的部分,改判不受理。

至於被控違反通保法的部分,二審認為,通訊僅限於2名以上參與人間的意思交換,一審將包廂內行為認定為通訊有違誤,且林仲斌為恐錯失事證,為偵辦侵害國家法益的貪瀆案件而同意調度線民喬裝蒐證,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等。

二審指出,法制允許偵辦犯罪人員利用線民或臥底人員以配戴監察設備方式,得其一方同意所為監察他人通訊的方式以偵查犯罪,得依通保法規定不罰,難認林仲斌有侵害吳岳輝通訊隱私秘密的故意,因此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吳岳輝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法律見解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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