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岸商場爭議 地院判基市府不須支付5000萬給大日

基隆市東岸商場產權引糾紛,原廠商大日公司訴請市府給付增建2至4樓費用新台幣50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駁回大日請求。本案可上訴。

基隆市政府前市長林右昌於民國104年任內,就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招標,並由大日取得締約資格。

雙方之後簽立契約,約定大日以OT(Operation營運 Transfer移轉)模式經營東岸停車場,當時建物為地上1層、地下4層,1樓的頂樓為廣場。大日得標經營後,再引進主富公司NET經營1樓空間,後來又增建2至4樓。

市府去年底重新招商時,微風集團出線,隨後爆發產權等多項糾紛案,除了大日告市府請求支付東岸商場2至4樓增建費5000萬外,還有NET告發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刑事強盜、毀損罪。NET也曾主張有出資興建,大日則主張以減租折讓近億元方式,協助NET增建。

法官認為,大日所提出兩造間的委託營運契約內容,都沒有市府委由大日改建東岸停車場、興建增建物,並由市府負擔必要費用的約定;大日與NET簽立的租賃契約及協議書,都是大日與NET關於東岸停車場的租賃關係及增建物工程費用分擔的約定,與市府全然無涉。

判決書也指出,至於大日所提出的基隆市政府相關拆除執照與建築執照,只能證明NET確實以市府名義申請執照,無從推認增建改建及費用負擔。

此外,依會議紀錄及市府提出的變更營運計畫書,認為大日於105年時要申請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並拆除2樓原建物後增建商場,是經兩造合意「提升開發規模」。大日因此提出增建計畫書,約定由大日出資改建東岸停車場1樓及增建2樓至4樓。

法官認為,2樓至4樓完成後闢為商場,並由市府取得所有權,且納入105年委託營運契約的範圍,仍交由大日營運;後來續約時,也列入110年委託營運契約的委託營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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