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令台化停爐關廠 彰縣府二審逆轉免賠

彰化縣政府在民國105年不展延汽電共生設備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勒令台化彰化廠停爐關廠,台化公司申請國賠,一審判縣府賠新台幣4.7億餘元,二審今天改判縣府免賠。

台灣化學纖維公司彰化廠3座鍋爐,民國105年6月起向彰化縣政府環保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空氣污染物質使用許可證展延先後遭駁回。台化公司不服裁定提訴願,環保署認定縣府裁定違法、撤銷行政處分,台化公司提告縣府要求國賠。

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認定彰化縣政府處分為違法行政,判處須賠償業者4億7000餘萬元,彰化縣政府不服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宣判彰化縣政府免賠。

台中高分院透過新聞稿表示,彰縣府、環保局所屬公務員作成第一、二次駁回處分,雖經訴願機關為相異認定而撤銷,但因查無證據可證明,他們就相關法令所為解釋適用,有何違常的錯誤或其他不法行為存在,不能因此認為彰縣府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台化公司請求彰縣府賠償支付訴外人違約和解金及營業利益之損害,即屬無據。

二審提到,彰縣府未依相關規定及訴願決定所定期限,就許可證的展延申請作成准駁的行政處分,彰縣府公務員雖有怠於執行職務,但台化公司主張其因彰化廠部分設備認列資產減損,非屬該等設備實際價值減損所生之不利益,台化公司也不得據此請求賠償。

二審認為,台化公司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彰縣府、環保局需給付4億7704餘萬,無理由,不應准許。彰縣府一審敗訴的判決,明顯有不恰當之處,因此廢棄一審判決,改駁回台化公司訴請,另一審就彰縣環保局部分為台化敗訴的判決,應予維持。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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