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騎車待轉沒號誌遭撞死 二審改判高市府賠18萬

許姓女子民國110年騎機車到橋頭區一處待轉區要轉彎時,遭小貨車撞傷身亡,家屬以路口號誌設計不當等缺失提國賠。高雄高分院經審,二審改判高市府賠18萬多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指出,縱使高市府主張待轉區是廠商重複施工造成,但待轉區既然已經劃設,就要增設相應行車管制號誌。

法官考量事故發生原因,以及若事故路段有相應行車管制號誌,許女依循號誌指示行駛,將減輕或避免發生事故等,認為許女應負7成過失責任,判高市府應賠償新台幣18萬8731元,可上訴。

全案起因許女110年9月下午騎機車沿高雄市橋頭區典昌路由北往南行駛,行至一處待轉路口準備左轉時,與黃姓小貨車駕駛發生碰撞,造成許女傷重不治。

許女家屬主張待轉區相對應位置沒有設置交通號誌,以待轉路口交通號誌設置有欠缺為由,請求國賠650萬多元。

經高雄地方法院審酌,認為許女行駛路段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字,依規定應兩段方式左轉,但待轉區相應位置欠缺行車管制號誌,設置有欠缺。

一審調查事故經過,認為許女應負擔8成過失責任,計算家屬請求賠償金額並扣除已請領的相關保險理賠金後,判高雄市政府不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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