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軍人悔過期間不計入役期與年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未來國軍因不當行為遭懲罰時,除人事懲罰外,財產懲罰將新增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另紀律懲罰部分,悔過期間將不計入役期與年資。

為審慎處理官兵懲罰事件,確保懲罰制度能更加公正與有效,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部分條文。

由於軍人應受懲罰的行為,應依行為態樣為不同規範,三讀條文參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將現行所列軍人應受懲罰的行為,區分為勤務上及勤務外2種類型。三讀條文明定,軍人在非執行勤務時的不當行止懲罰事由,如故意觸犯刑事法律、無故施用或持有毒品、酒駕,以及實施性騷擾等。

三讀條文也明定,軍人違紀行為情節重大,有影響調查及懲罰程序或勤務運作之虞者,權責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先行停止其勤務,停止勤務期間以6個月為限,有繼續停止勤務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6個月為限;軍人於停止勤務期間,得發給本俸的半數。

此次修法也調整懲罰種類,三讀條文明定,將懲罰種類區分為人事懲罰、財產懲罰、紀律懲罰。增加士兵「廢止起役」的懲罰,效果類似於軍官、士官遭撤職,於1年至5年內不得再循其他招募管道志願入營。

三讀條文明定,財產懲罰也參考公務員相關規範,新增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等作法。剝奪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剝奪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的退除給與,已支領者應追回。減少退除給與,由懲戒法院判決減少被付懲戒人已依法審定的退除給與20%至50%,已支領者應追回。罰款金額則為新台幣5000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另外,對於士官、士兵紀律懲罰種類包含悔過,此次修法也針對悔過做出重大修改,三讀條文明定,悔過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的行為,且悔過執行期間將不計入役期與年資。

而現行法制對於軍人於非戰時涉有違紀行為,同時設有犯罪嫌疑時,由檢調機關與該軍人服役機關或權責機關,分別進行司法偵查及行政調查,不無重複耗費國家公務資源。三讀條文明定,軍人於非戰時涉有違紀行為,同時設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得指揮服役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的法律專業人員,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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