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榆藺虐囚3死案前另詐63人 判刑7年6月定讞

求職詐騙虐囚3死案主嫌傅榆藺一審判無期徒刑,案發前還加入另一個詐騙集團,共63人遭詐。一、二審均判處傅女7年6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傅女於民國111年5月加入詐騙集團,與詐團成員先後在宜蘭承租6家民宿,留置人頭帳戶提供者(車主),由其他成員看管「車主」,傅女則負責查核人頭帳戶網路銀行資料,供集團收取詐騙所得,共63人遭詐。

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傅女貪圖不法利益,詐騙金額甚鉅,未與被害人和解,在偵查過程中否認犯行,直到法院審理時才認罪,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案經傅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已詳細審酌傅女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刑沒有違反比例、平等原則,維持原判。

傅女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此外,傅女涉及求職詐騙虐囚3死案,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件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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