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歐金獅賄選案 二審判刑3年6月

前新北市議員歐金獅被控民國111年參選議員時,交付現金150萬元給里長,里長宴請選民3桌,歐男逐桌敬酒拜票,一審依選罷法判刑3年6月。二審今天仍判刑3年6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歐金獅與詹姓前里長利用免費聚餐、印有歐金獅頭像的馬克杯、穿著競選背心、逐桌敬酒拜票等明、暗示言語及動作,對選民已達行求賄賂完成,一審僅認達預備行求階段,已有違誤。

二審指出,一審判歐金獅3年6月,歐男提起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歐金獅曾當選新北市第1屆市議員,並在民國111年參選新北巿第4屆第8選區(土城區、樹林區、三峽區、鶯歌區)市議員。為求當選,111年9月底前往詹姓前里長住處,要求「幫忙一下」,並交付新台幣150萬元作為賄選之用。

判決指出,詹男收下現金,將60萬元存入自己的帳戶,剩餘90萬元放在家裡,準備用來舉辦免費餐敘招待選民,為歐金獅拉票。

詹男與妻子以「夫妻會」名義,在樹林區的餐廳席開3桌招待選民,餐桌上放著印有歐金獅照片的馬克杯,歐金獅當天到場逐桌敬酒尋求支持,餐費1萬6000餘元由詹男的妻子支付。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選罷法,判歐金獅3年6月;歐金獅提起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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