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議員莊淑如父親賄選 判刑2年6月定讞

宜蘭縣議員莊淑如的父親莊阿養為求女兒順利當選,民國111年間涉嫌以新台幣4000元行賄友人。莊男坦承犯行,一、二審均依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判決指出,111年11月26日舉行九合一選舉,莊淑如為宜蘭縣國民黨籍議員候選人,莊阿養為求莊淑如順利當選,於111年10月間交付4000元給友人,友人允諾投票給莊淑如。

一審法院審酌,莊阿養的行為敗壞選風,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莊阿養行賄對象僅1人,行賄金額與規模尚非龐大,衡酌偵審時均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4年。

一審另指出,由於莊阿養在92年間及95年間已有賄選判刑前科等,因此不予緩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

莊阿養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此外,民事部分,宜蘭地檢署對莊淑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宜蘭地方法院認定,莊阿養與女兒同住並投入選舉,若非獲女兒同意豈會擅自主張買票,112年6月判決莊淑如當選無效;莊淑如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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