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前鄉代捐燈柱涉賄判1年2月 二審獲緩刑免囚

前屏東南州鄉民代表林立被控為爭取連任,授意林姓選民捐贈社區裝設10支LED燈柱。一審遭依違反選罷法判1年2月,高雄高分院今天維持原審刑度,諭知緩刑4年,可上訴。

屏東地方法院一審考量林立否認犯行,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選區內團體,假借捐助名義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10萬元,褫奪公權4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考量林立並無前科,且行為雖有可議之處,但在擔任鄉代期間,經常關注此社區公共事務,並於鄉代會提出質詢,據此維持原審刑度,另諭知緩刑4年,並需向公庫支付30萬元,以啟自新,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屏東南州鄉民代表林立民國111年8月間為爭取選民支持第22屆鄉民代表選舉連任,先由林姓選民出資購買製作燈柱材料,並進行裁切組裝,隨後裝設在一處社區兩側道路圍牆和中庭,名義上雖由林姓選民捐贈燈柱,但施作期間林姓選民卻在社區群組發表貼文爭取選民支持林立連任,林立也因此被依違反選罷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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