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紅火案更三審無罪 背信等罪部分撤銷發回

紅火案纏訟18年,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更三審獲判無罪,檢察官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就辜仲諒被控背信及特別背信的部分撤銷發回;另被控洗錢及間接操縱股價的部分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辜仲諒被控洗錢及間接操縱股價等罪的部分,由於檢察官無法舉證,罪證不足,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此部分無罪確定。

至於辜仲諒被控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及刑法背信罪的部分,最高法院指出,辜仲諒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是否具有背信罪的主觀不法,以及是否讓中信銀行蒙受損害,有理由欠備及調查未盡的違法,因此這部分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此外,同案被告張明田及林祥曦,被控銀行法特別背信及刑法背信罪的部分,也同樣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張明田、林祥曦被控非常規交易及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的部分,案經最高法院3次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有3次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不得上訴三審,檢察官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辜仲諒被控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時,與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時任中信銀行副處長林祥曦等人,為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在民國95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檢方認為,辜仲諒等人拉抬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

最高法院第二度將案件發回,高院更二審判決,因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最新裁定縮減審理範圍後,並認定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認為,辜仲諒僅違反內控規範,不構成間接操縱股價、背信、洗錢等罪,判決辜仲諒無罪。

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就辜仲諒犯背信、特別背信罪的部分,撤銷判決並發回更審,至於洗錢及間接操縱股價的部分則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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