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罵站務員判無罪 地院認定未逾越可忍受程度

台中市原姓男子日前在高鐵台中站因購票有誤,要求換成敬老票遭拒,朝站務員連罵髒話遭提告公然侮辱。台中地院認為,原男所罵髒話非逾越一般人可忍受程度,判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原姓男子去年和母親到高鐵台中站搭車,操作機台購票有誤,前往人工售票處要求更換為敬老票,但站務員告知因已過發車時間,所以無法換票,但是可以搭乘自由座。原男氣憤之餘連罵3句髒話,站務員提出公然侮辱告訴。

檢警調查,原男稱是生氣站務員的不作為,但強調罵的是公司制度,並非站務員。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原男因不滿站務員處理車票更換事宜,進而口出不雅之詞語,宣洩不滿,法官認為被告之詞語雖具有不雅、冒犯意味,但言語攻擊時間短暫、瞬時,並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或攻訐,冒犯及影響程度較輕微,尚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判原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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