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翔炒股案犯罪所得未逾億 更一審判董事長5年

必翔實業董事長蔣清明被控在民國103年炒作必翔股票,一審重判13年,二審改判5年遭撤銷。高院更一審計算犯罪所得,認定未超過新台幣1億元,今天依證交法判刑5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蔣清明是股票上市公司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因必翔公司有資金需求,因此以其所持有的必翔公司股票向銀行質押借款,為避免因股價下跌遭銀行提徵擔保品、追繳或強制處分(斷頭),又為伺機出脫持股獲利,竟與張姓秘書、彭姓股市操盤手等人操縱必翔公司股價。

判決指出,被告蒐集人頭證券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相對成交方式,炒作必翔公司股票,導致必翔公司股價自103年5月2日前一交易日即103年4月30日收盤價每股30.55元,上漲至105年12月30日收盤價每股62.70元,再下跌至106年5月17日收盤價每股17.30 元,與同期間同類股(生技醫療類)指數、大盤指數之漲跌幅走勢顯不相當,影響必翔公司股票市場價格及證券交易市場秩序。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蔣清明等人不法獲利高達9.5億元,重判蔣女13年、併科罰金3億元;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經計算犯罪所得,認定未超過1億元,改判5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指出,本案犯罪期間應認定至106年5月17日止,而非僅止於105年12月31日,且「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能加計利國皇家銀行在台灣證券帳戶賣出的必翔股票獲利部分,且應刪除非起訴書所列載帳號交易部分。

更一審經重行計算後,認定本案犯罪規模未達1億元,因此不能論以法定刑較重的證券交易法的加重操縱股價罪,今天依證交法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連續高買以拉抬股價罪,判刑5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沒收部分,因蔣清明與彭姓被告部分計算的犯罪利得為虧損,因此無須宣告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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