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男子性侵高雄按摩女子未遂 判刑4年定讞

1名美國籍男子去年8月間帶著瑞士刀、鐵鎚到高雄市某按摩店消費,性侵按摩女子未遂。二審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男子4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被告美國籍男子以觀光名義來台,去年8月16日下午攜帶保險套、4把瑞士刀、1支鐵鎚到高雄市苓雅區某按摩店消費,按摩過程中壓制並企圖性侵按摩女子,所幸女子父親聽到呼救前來,並將男子拉到店外。

男子在法院審理時,辯稱誤以為女子同意性交易,且因患有「雙極性情感疾患」,案發時攻擊女子的行為可能是病發所致,無性侵之意。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並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高雄高分院認為,男子到按摩店尋求性交易未獲同意,仍在攜帶瑞士刀、鐵鎚等凶器的狀態下,對女子著手實施強制性交行為。男子雖患有雙極性情感疾患,但行為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並未喪失或顯著降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雄高分院審酌男子來台觀光,本應遵守法律,卻犯下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實不宜繼續居留國內,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男子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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