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兒少機構主任猥褻傷害少年 2罪判刑先定讞
台東縣某兒少機構林姓男主任涉嫌猥褻、傷害收容少年。最高法院就強制猥褻罪部分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乘機猥褻與傷害罪分別判刑2年5月和1年6月部分,駁回上訴定讞。
林男是具社工身分的台東縣某兒少機構主任,曾獲台東縣政府「特殊貢獻」的績優社工表揚及金舵獎。
一審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108年初至109年8月間,對由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安置於機構的少年,分別犯下強制猥褻、乘機猥褻犯行。
判決指出,109年8月間,林男得知少年將其猥褻行為告知伯父及社工,逼迫少年寫澄清書未果,竟徒手毆打少年,並勒住少年脖子。
台東地院認定林男涉犯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及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2年5月和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林男犯強制猥褻部分,撤銷判決,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另犯乘機猥褻、傷害罪部分,則駁回上訴定讞,將由檢方聲請定執行刑。
此外,當時裁定少年收容的前士林地方法院姜姓女法官,因被監察院認定未能保護少年權益,且涉洩密給前高雄地方法院侯姓男法官,提案彈劾成立,並把姜女、侯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判決姜女罰俸1年,侯男則免除法官職務並轉任司法事務官。
林男是具社工身分的台東縣某兒少機構主任,曾獲台東縣政府「特殊貢獻」的績優社工表揚及金舵獎。
一審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108年初至109年8月間,對由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安置於機構的少年,分別犯下強制猥褻、乘機猥褻犯行。
判決指出,109年8月間,林男得知少年將其猥褻行為告知伯父及社工,逼迫少年寫澄清書未果,竟徒手毆打少年,並勒住少年脖子。
台東地院認定林男涉犯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及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2年5月和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無違誤,維持原判。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林男犯強制猥褻部分,撤銷判決,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另犯乘機猥褻、傷害罪部分,則駁回上訴定讞,將由檢方聲請定執行刑。
此外,當時裁定少年收容的前士林地方法院姜姓女法官,因被監察院認定未能保護少年權益,且涉洩密給前高雄地方法院侯姓男法官,提案彈劾成立,並把姜女、侯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判決姜女罰俸1年,侯男則免除法官職務並轉任司法事務官。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
- 更多社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