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籍海大生命案 高院判凶嫌11年4月徒刑
就讀海洋大學馬來西亞籍男大生去年遭陳姓男子刺死,友人受傷。一審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1年、傷害罪判刑4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原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陳姓凶嫌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凌晨4時許,跟朋友在基隆市某家KTV唱歌完畢,在樓下等候時,與海洋大學馬來西亞籍男大生、謝姓友人等人發生爭執。
判決指出,陳姓凶嫌以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往男大生的右側腿部刺擊1刀,另朝謝姓友人劃砍1刀,隨即離去並丟棄折疊刀。男大生及謝姓友人被送醫急救後,男大生因低血容性(出血性)休克、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基隆地檢署起訴陳姓凶嫌,一審基隆地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11年;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指出,本件原屬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然經被告、辯護人請求,一審基隆地院聽取被害人家屬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後,認本件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必要性、公益程度降低,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審表示,本件被告、檢察官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但未提出其他證據供二審合議庭參酌。
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定原審在罪責原則下,量刑均無不當,量刑因子未有變動,被告、檢察官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均無理由,予以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陳姓凶嫌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凌晨4時許,跟朋友在基隆市某家KTV唱歌完畢,在樓下等候時,與海洋大學馬來西亞籍男大生、謝姓友人等人發生爭執。
判決指出,陳姓凶嫌以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往男大生的右側腿部刺擊1刀,另朝謝姓友人劃砍1刀,隨即離去並丟棄折疊刀。男大生及謝姓友人被送醫急救後,男大生因低血容性(出血性)休克、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基隆地檢署起訴陳姓凶嫌,一審基隆地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11年;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指出,本件原屬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然經被告、辯護人請求,一審基隆地院聽取被害人家屬及告訴代理人意見後,認本件行國民參與審判的必要性、公益程度降低,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審表示,本件被告、檢察官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但未提出其他證據供二審合議庭參酌。
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定原審在罪責原則下,量刑均無不當,量刑因子未有變動,被告、檢察官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均無理由,予以駁回。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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