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貪污定讞 懲戒法院判免議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貪污遭判刑及宣告褫奪公權定讞。懲戒法院今天認定應撤職並停止任用,但審酌褫奪公權確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再懲戒並無實益,判決免議,可上訴。

陳凱凌收受現金、性招待,聲請交保屢遭駁回,一審判刑8年;經上訴,二審的台南高分院改判6年5個月,褫奪公權5年;原本上訴三審但撤回,全案定讞。

監察院通過陳凱凌的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今天判決免議,可上訴。

懲戒法院指出,陳凱凌在民國109年至111年擔任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局長期間,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要求並收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黃姓民眾的賄賂、飲宴應酬及性招待。

此外,他在110、111年間未將借貸給廠商的新台幣250萬元債權如實為財產申報,並在110年間購買房地產簽約時,以加計400萬元提高總價的方式,欺騙地政士在實價登錄系統登錄不實的房價,向銀行超貸,詐取約338萬元現金,並隱匿犯罪所得觸犯洗錢罪。

另外,他在109年間明知應報請台南市政府核准首長宿舍租賃申請、經費支出及財物採購案,卻僭越市府職權自行核定,獲得房屋租金及財產上利益,又不當指示人員怠惰行事,造成「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及「柳營科技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勞務採購案」發生執行進度延宕與公庫損失。

懲戒法院認為,陳凱凌的貪污行為,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他已不得被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此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的「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合議庭審酌他的違失行為,嚴重敗壞公務員風紀,影響社會風氣及民眾觀感,重挫政府廉能形象,依公務員懲戒法,認為應處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為適當,但參酌上述規定結果,再對他為懲戒並無實益,此件已無受懲戒處分的必要,判決免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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