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岸商場案3公務員涉圖利不起訴 高檢發回續查

基隆東岸商場案,基市府陳姓臨時人員、賀姓技正各被訴收賄罪、洩密罪。基檢就陳、賀及張姓科長涉圖利大日公司隱匿商場公共空間租金收入部分不起訴、提再議,高檢署發回續查。

基隆地檢署起訴指出,基隆東岸商場停車場原營運商大日公司負責人蘇姓男子,於經營期間為免因缺失影響續約,自民國107年起111年間行賄時任基隆市政府臨時人員陳姓男子,以獲陳男告知督導重點等資訊,共計行賄新台幣95萬元。

檢方查出,108年10月間,時任交通旅遊處(現已改為交通處)技正賀姓男子獲知廉政署向基市府調閱東岸商場停車場資料,涉洩密給大日公司;此外,105年間,蘇男短報大日公司當年度東岸商場停車場營收,使基隆市府認為未逾預估營收,而免繳納經營權利金約486萬元。

檢察官認定,賀男、陳男等人罪證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起訴陳男,另依刑法洩密罪起訴賀男;蘇男與大日公司等9名主管員工,則依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另外,檢方查出,賀男與交旅處停車管理科科長張姓男子於107年至108年間,涉嫌擅自同意大日公司隱匿東岸商場停車場的公共空間租金收入,並由陳男傳達訊息,涉嫌圖利大日公司得以規避繳納經營權利金給基市府。

檢察官認定,此部分對大日公司陳報營收與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與結果,並未造成影響,難認賀男等3人有圖利大日公司的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向台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

高檢署審查後認為,一審偵查有不完備之處,尚有其他需要再釐清,日前發回基檢,命令續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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