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輾泰籍移工致死3駕駛均不起訴 苗檢釋疑駁縱放

1名泰籍移工去年在台61線竹南段先後遭3車撞輾身亡,3駕駛均獲不起訴。苗栗地檢署今天說,案經詳盡調查,移工夜間闖紅燈為肇事主因,檢察官就現有證據資料偵結。

這起案件發生於112年7月2日晚間10時許,泰國籍移工騎乘自行車沿竹南鎮天祥街2段行經與台61線交叉口,與陳姓男子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泰籍移工被撞飛倒臥路面,隨後又被吳姓被告和蔡姓被告先後駕車行經該處不慎輾壓,泰籍移工全身多處骨折,當場死亡,案經苗栗地檢署去年11月偵結,對涉案3車駕駛做不起訴處分。

民眾黨立委林國成今天針對此案開記者會指出,第1輛車陳姓駕駛為酒駕,第3輛車蔡姓駕駛為無照駕駛且肇事逃逸,質疑苗檢縱放,且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未接獲台灣政府依涉外事件通常程序通報,導致境外遺屬求助無門,程序瑕疵形成制度性吃案。

苗栗地檢署回應指出,第1台車陳姓男子雖被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6毫克,但未達刑法所訂酒駕每公升0.25毫克標準,於派出所製作筆錄期間,意識清楚回答明確,行走正常無歪斜、無發呆自言自語或有泥醉情事,無法認定因飲用酒類已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且礙於監視器角度、畫質,無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佐,難認陳姓被告有超速。

苗檢表示,檢察官將當時卷內證據提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且為求慎重,依職權再將鑑定結果送覆議,鑑定及覆議結果均認為,若被告肇事前未超速行駛,死者騎乘腳踏自行車,夜間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開啟燈光且闖紅燈,為肇事原因;陳姓被告駕車無肇事因素。

對於第2、3台車的吳姓駕駛和蔡姓駕駛部分,檢方指出,事發當時天色昏暗無照明,且被告2人行車方向之號誌為綠燈,實難在視線不佳、極短時間內發現死者倒臥在路上,以避免發生碰撞,經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覆議結果均認定被告2人駕車無肇事因素。

至於蔡姓被告涉嫌肇事逃逸部分,檢方說,死者經解剖鑑定結果顯示,第1、2輛車造成的傷勢就足以快速致命,移工之死亡結果與蔡姓被告行為無因果關係。蔡姓被告辯稱「當時以為撞到狗」等語,因屬被告辯詞,故記載於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以求公允,並無貶損死者人格之意。

主任檢察官廖倪凰指出,死者經解剖鑑定,血液檢出酒精172mg/dL,膽汁酒精檢出酒精177mg/dL,經鑑定認已達酒醉程度。此外,死者所屬人力仲介公司案發隔天即聯繫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並透過辦事處與泰國當地仲介聯繫死者在泰國之家屬。

檢方表示,鑑於死者泰國家屬第一時間已知悉並委託在台仲介處理死者後續喪葬相關事宜(含相驗、遺體火化及死亡給付、補償等),並向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申請死者死亡證明,地檢署未另行通報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為進一步保障在台外籍人士權益,已向檢警人員宣達,處理外籍人士相驗案件,應請警方外事人員協助通報所屬國家駐台機構,確保相關程序更加周全。。

苗栗地檢署強調,本案已採取各項必要偵查作為,並主動送請鑑定車禍事故責任,再送覆議,以求慎重;另亦主動就死者遺體進行解剖,期能查明真相,惟以現有證據資料,並受罪疑惟輕法則之拘束,就刑事責任部分,僅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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