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府涉貪案 林姿妙、女兒共14人遭判有罪

宜蘭縣政府涉貪案,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除宜蘭縣長林姿妙遭判合併執行12年6個月,包括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多名宜縣府官員等13人也遭判有罪,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認為林羿伶無公務人員身分,竟憑林姿妙擔任縣長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指令,介入縣府公務,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

根據判決書,林姿妙等縣府官員以處理民間人士所有的羅東鎮公正路段1558地號土地,免徵新台幣112萬元土地增值稅,換取地主陳正(勳)等提供羅東98地號土地(2018年為林姿妙選縣長時競選總部)繼續作為中國國民黨2020年總統選舉宜蘭競選總部使用,獲有免拆利益等達240萬元。

此外,林姿妙過去在農會帳戶有超過7000萬元異常金流,與個人收入不相當,涉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

法官認為,林姿妙母女與時任宜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對監督事務違背法令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根據判決書,林姿妙合併執行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洗錢財物3250萬元沒收並追徵。

此外,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趙竑勳、課員黃耀智違法核發不實農地農用證明書,使陳正(勳)獲有免繳納土增稅不法利益,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與5年10個月。

判決書指出,吳朝琴、縣府財政稅務局長盧天龍、時任縣府農業處長康立和、時任縣府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縣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長龍非池等明知1558地號土地經列管未於期限內改善,羅東鎮公所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有誤,竟共同決議請地主提供不實土方流向證明,以虛偽證明土地上填置土石已在所定改善期限內運出等方式,使陳正(勳)續予不課徵土增稅。

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吳朝琴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盧天龍判有期徒刑5年10個月、康立和判有期徒刑3年8個月、吳東原判有期徒刑3年8個月、龍非池判有期徒刑5年8個月。

此外,縣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長林志揚,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而時任縣府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無罪。

至於林姿妙助理張桂綾犯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判有期徒刑1年;本案地主劉石純與陳正(勳)分別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3年8個月;協助提供不實土方流向證明的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依偽造文書罪判有期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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