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員涉持刀砍人釀2死 士院國民法官判刑24年

王姓清潔隊員與高姓男同事因故起口角,涉持刀砍殺高男與另一名男子釀2人傷重不治。士院國民法官認為,無防衛過當等情狀,今天依殺人罪判處王男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王男與高男為兒時玩伴,2人均於台北市政府大同區公所清潔隊擔任清潔工;王男、高男工作時因故起口角,高男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凌晨去電王男,雙方約好在王男於台北市大同區的住處樓下談判。

高男另找廖姓、李姓男友人等2人助陣,並攜帶水果刀、警棍、鋁棒等刀械防身,到場後與王男爆發激烈衝突,王男拿出折疊刀砍殺高男、廖男,導致高男、廖男大量出血,傷重不治,王男身負重傷、倒臥在地。

士林地院在選出國民法官後,開庭審理此案。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今天作出一審判決。

士院國民法官庭認為,王男辯稱其行為屬正當防衛,但依據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目擊證人證詞,認為雙方為互相砍殺,且王男攻擊手段凶殘,其攻擊行為是基於殺人之故意,認定王男犯殺人罪,事證明確。

合議庭認為,此案無防衛過當等減刑情狀,考量刑法第5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動機、手段等量刑因子,就王男涉殺害高男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2年,另涉殺害廖男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4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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