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華涉受陸指示發展組織二審無罪 高檢署提上訴
中華婦女聯合會前理事長何建華被控收受中國對台情蒐機關款項,並在台發展組織,一、二審均判決無罪。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二審判決違法,日前依法提起上訴。
高檢署上訴指出,本案確為民間人士接受中共指示並吸收民間人士,若予以言論自由來保障其政治理念,是否有讓中共勢力滋長的空間,二審判決未考量此點,認為判決有割裂證據評價而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違法情形,依法提起上訴。
本案源於,何建華被控自民國106年5月起,為爭取中國全國台聯會等涉台單位的經費與政策支持,發展台灣陸配組織,並撰寫「希望祖國能夠對在台的大陸籍人摸底」等文件,以作為其在發展組織的工作計畫。此外,她被控要求中華婦女會會員蒐報法輪功在台活動訊息,回報中國對台情蒐機關。
何建華參與中國北京兩岸婚姻家庭陸配回娘家活動時,接觸時任中共統戰部所屬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副部長高偉等人。高偉指派下屬與何建華保持聯繫,長期以「在台陸配回娘家」「兩岸婚姻家庭」等名義舉辦活動,並提供資源供其發展組織。
此外,何建華受中國北京市台灣事務辦公室調研員王正智指導,負責刺探及蒐集具有台獨理念的台灣民眾赴中資料。案經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何建華被控於108年12月間舉辦招待民眾赴金、廈旅遊,涉嫌收受中國資金發展組織,疑觸犯國安法部分,已於另案獲無罪確定,因此判決免訴。
一審另認定,何建華被控向統戰部所屬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要求資源與資金支持,及接受北京市台辦人員王正智提供活動經費等,此部分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則認為,一審判決何建華涉觸犯國安法的部分有誤,且檢方仍舉證不足,因此撤銷免訴判決,改判無罪。
二審另指出,何建華被控涉收受對台統戰單位資金的部分,依卷內事證,並不能證明其有意圖危害國安,為大陸地區對台情蒐機構發展組織的犯行,罪證不足,仍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二審表示,本件檢察官得上訴,但對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部分的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高檢署上訴指出,本案確為民間人士接受中共指示並吸收民間人士,若予以言論自由來保障其政治理念,是否有讓中共勢力滋長的空間,二審判決未考量此點,認為判決有割裂證據評價而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的違法情形,依法提起上訴。
本案源於,何建華被控自民國106年5月起,為爭取中國全國台聯會等涉台單位的經費與政策支持,發展台灣陸配組織,並撰寫「希望祖國能夠對在台的大陸籍人摸底」等文件,以作為其在發展組織的工作計畫。此外,她被控要求中華婦女會會員蒐報法輪功在台活動訊息,回報中國對台情蒐機關。
何建華參與中國北京兩岸婚姻家庭陸配回娘家活動時,接觸時任中共統戰部所屬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副部長高偉等人。高偉指派下屬與何建華保持聯繫,長期以「在台陸配回娘家」「兩岸婚姻家庭」等名義舉辦活動,並提供資源供其發展組織。
此外,何建華受中國北京市台灣事務辦公室調研員王正智指導,負責刺探及蒐集具有台獨理念的台灣民眾赴中資料。案經台北地檢署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何建華被控於108年12月間舉辦招待民眾赴金、廈旅遊,涉嫌收受中國資金發展組織,疑觸犯國安法部分,已於另案獲無罪確定,因此判決免訴。
一審另認定,何建華被控向統戰部所屬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要求資源與資金支持,及接受北京市台辦人員王正智提供活動經費等,此部分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則認為,一審判決何建華涉觸犯國安法的部分有誤,且檢方仍舉證不足,因此撤銷免訴判決,改判無罪。
二審另指出,何建華被控涉收受對台統戰單位資金的部分,依卷內事證,並不能證明其有意圖危害國安,為大陸地區對台情蒐機構發展組織的犯行,罪證不足,仍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二審表示,本件檢察官得上訴,但對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部分的上訴,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3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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