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成員槍殺2車手 最高法院判無期徒刑定讞

蘇姓、陳姓、楊姓男子為詐騙集團成員,陳、楊取款遭警方逮捕,蘇男要求2人改供詞卻被索討800萬元,因此槍殺陳、楊。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蘇男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蘇男與楊男、陳男等人同為詐欺集團成員,同住在桃園市區內。蘇男於民國111年8月間指示楊、陳前往新北市新莊區某銀行提領款項,行員察覺有異通報警方到場逮捕楊、陳。2人警詢時坦承受蘇男指示。

蘇男獲悉後,要求楊、陳向檢警改稱並非受到他的指示前往取款。楊男要求蘇男必須給付新台幣800萬元才願意改口,蘇男因此心生不滿,向不明人士購買改造手槍及子彈。

111年9月1日晚間,蘇男帶著槍枝與子彈到桃園市某套房與楊、陳等人見面,亮槍後其他人離開,隨即與楊、陳言語爭執,蘇男先朝楊男右邊太陽穴處及頭頂處接續連開2槍,楊男當場倒地死亡,蘇男再朝陳男右邊太陽穴處開槍,陳男也當場倒地死亡。

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等罪判處蘇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台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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