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介業務涉以外掛侵入公司資料庫 新北檢起訴
黃姓男子、張姓男子及林姓男子為某房屋仲介公司業務員工,3人涉嫌以黃男撰寫的外掛程式,侵入公司資料庫查看資料,新北檢近日依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3人。
根據起訴書,黃男、張男及林男均為某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明知只能透過公司內部系統查詢承辦委託案件的相關資料,3人未經公司同意或授權,在公司所配發的桌上型電腦,經由瀏覽器擴充功能,載入由黃男所寫的外掛程式,以此利用公司內部系統漏洞,侵入公司資料庫查看非權限內的資料。
案經房屋仲介公司訴由警方報告偵辦,黃男在偵查中坦承撰寫外掛程式,利用公司內部系統未阻擋瀏覽器擴充功能的漏洞,查看非權限內資料。張男、林男也坦承犯行。
新北檢依無故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侵入他人電腦、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等罪嫌起訴黃男、張男及林男,3人以1行為觸犯3罪嫌,建請法院從重論以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根據刑法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起訴書,黃男、張男及林男均為某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明知只能透過公司內部系統查詢承辦委託案件的相關資料,3人未經公司同意或授權,在公司所配發的桌上型電腦,經由瀏覽器擴充功能,載入由黃男所寫的外掛程式,以此利用公司內部系統漏洞,侵入公司資料庫查看非權限內的資料。
案經房屋仲介公司訴由警方報告偵辦,黃男在偵查中坦承撰寫外掛程式,利用公司內部系統未阻擋瀏覽器擴充功能的漏洞,查看非權限內資料。張男、林男也坦承犯行。
新北檢依無故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侵入他人電腦、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無故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等罪嫌起訴黃男、張男及林男,3人以1行為觸犯3罪嫌,建請法院從重論以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嫌。
根據刑法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 記者:中央社記者趙敏雅新北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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