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車好手涉侵吞贊助款 桃院認事證不足判無罪

江姓自由車好手涉侵占家長贊助活動費新台幣9萬5000元被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全案侵占故意事證不足,判決江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江男自2018年8月起擔任魏姓小選手的越野自行車教練,並藉由臉書(Facebook)社團主辦各項比賽或活動。

魏姓家長指控,2019年間匯款2萬元支付孩子至加拿大比賽期間餐費;2020年間匯款約6萬5000元,指定用於舉辦自行車賽工作人員工資、活動餐飲、獎品、補貼江男投入活動的工作損失等;2020年間匯款1萬元用於舉辦越野自行車競賽,以上款項都遭江男私吞。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江男否認侵占,認為魏姓家長所匯的餐費是「贈與」、屬於他的所有物。

法官依據江男、魏姓家長兩人之間的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認為江男所言並非無據,難認有侵占意圖。

針對社團贊助費用部分,法官認為檢方所舉事證,無從排除兩人間就款項的目的及用途、認知存有出入,不能認定江男主觀上有侵占犯意。

法官認為,除魏姓家長單一指述外,無積極證據足認江男確未將款項用於社團活動相關支出,檢方未能提出足夠且明確的證據,判決江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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