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貪也罰2/圖利罪適用廣輕罪重判 學者專家促修法解決基層困境

未貪也罰2/圖利罪適用廣輕罪重判 學者專家促修法解決基層困境
警察臨檢時難免遇到生活困苦的民眾,可當對方苦苦哀求時,只要產生同情之心將其罰則減輕,就可能會被冠上「圖利」之罪嫌。(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周刊王CTWANT] 近年來,基層公務員因輕微違規或體制內疏失被判處嚴重的圖利罪,引發各界熱議。專家指出,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適用範圍過度擴張,使基層公務員遭處過重刑罰。學者更呼籲修法,希望將輕微圖利行為的處罰標準分級化,讓基層公務人員能夠在合理範圍內受到公正對待,避免過度懲罰。

2019年,台中一名員警攔查阿伯無照騎無牌機車,阿伯稱自己生活困頓,苦苦哀求下,員警將6000元罰單劃掉,放阿伯「一條生路」,不料,日後竟遭人檢舉,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起訴,雖法官最終判處他無罪,但這段荒謬經歷仍深深烙印他心。

分析法院近10年來全國公務員遭法院判處圖利罪之情節、位階及金額,「圖利罪」經常被拿來制裁基層公務員小疏失。律師王捷拓形容,圖利罪對公務員來說,如同「亂棍打死後,再活剝一層皮」。他說,許多公務員就這樣終身背負貪污的罪名,遭剝奪工作權、生存權,刑罰比許多刑事犯還重,他們可能有做錯,但有需要到如此之重罪嗎?

王捷拓指出,其實《刑法》131條已為圖利罪做出刑罰,所適用範圍及實務操作,與《貪污治罪條例》中第6條幾乎相同,只因優先適用特別法緣故,審判通常都依《貪污治罪條例》審判,「不過,既然刑法131條已為圖利罪做出刑罰,應回歸至刑法判處就好,不應再單獨列出處罰如此重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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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王捷拓指出,圖利與貪污並不相同,何況在《刑法》131條已做出規範及刑罰,不應再單獨列在《貪污治罪條例》中,以特別法單做處理。(圖/報系資料照)

他進一步指出,圖利罪與貪污罪不同,貪污罪涉及公務人員濫用公權力獲取私利,而圖利罪僅是為了給他人方便而違反職務義務,兩者的性質和處罰不應該等同。王捷拓認為,應回歸刑法的處罰範圍,避免將圖利罪過度擴大並依《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謝煜偉指出,我國司法界實務解釋和運用上,常擴張解釋公務員「直接或間接藉由職務行為」,可能是要圖利自己,或者圖利別人,甚至圖利國庫,造成什麼是「職務」、何謂「圖利」的構成要件範圍非常廣,也是導致現今圖利罪處罰極度擴張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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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指出,我國刑法對於圖利罪常做擴張解釋,基層公務員如不慎陷入圖利罪嫌,卻要遭受與重刑犯程度相當的刑罰,法律的天秤正無形之中向另一邊傾斜。(圖/CTwant資料照)

當詢問如何解決公務人員輕罪重判的困境時,謝煜偉語意中帶有失望,他表示,在如今不願放過任何一個罪犯的時代,很難將本存在的法條減輕,不過貪污圖利罪罰實在太重,是存在許久的問題,如想解決唯有回歸至修法,盼立委或政府注意到此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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