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麟凱槍決惹議!法務部「合憲且已窮盡救濟」:應依法執行


黃麟凱槍決惹議!法務部「合憲且已窮盡救濟」:應依法執行

法務部昨(16)日晚間10時2分槍決涉性侵殺人、殺人之死囚黃麟凱,稱此案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犯行、手段殘忍,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未有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等4大執行理由。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昨晚表示,部長鄭銘謙已批准死刑犯黃麟凱執行令,晚間10時2分由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警及法醫師,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刑場執行完畢,晚間10時23分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



此前,黃麟凱死刑原訂於昨日9時執行,但拖延近1小時沒有任何消息,讓王麟凱父親十分緊張,「我心臟跳很快,很怕不會執行…」。



法務部指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目前定讞的死刑判決,若符「憲判8」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心神喪失情形,應依法執行。



法務部指出,原確定判決認定黃麟凱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的程度,使被害人無辜喪命,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的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法務部強調,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為黃麟凱所犯是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犯行;最高檢審查黃麟凱確定的第三審判決後,有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辯護人到庭辯護、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等,符合憲判8要求。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最高檢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後,認為黃麟凱無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且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也無符合心神喪失情形,因而將黃麟凱的死刑案卷陳報法務部。



法務部續指,收受死刑案卷後,法務部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的障礙事由,再由法務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



法務部解釋,經死刑執行審議小組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憲判8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也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鄭銘謙批准執行。



法務部強調,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對於死刑犯執行也至為審慎,而對於死刑審核程序更以最嚴謹的標準,以兼顧死刑犯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的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的功能,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的安全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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