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演唱會門票3次不給錢 竟被「黃牛」告了!法院這樣判

買演唱會門票3次不給錢 竟被「黃牛」告了!法院這樣判
(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周刊王CTWANT] 大陸江蘇省泰興市1名王姓男子在網路上結識李男,後者聲稱能購買演唱會門票,於是他3次請求對方幫忙購票,並答應支付報酬,不料事後卻拒絕付錢,遭提告求償。法院審理認為,第1次購票雙方形成合法的委托合同關係,但後2李男通過第三方溢價搶票並轉賣,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無效合同,判王男應賠償人民幣8800元(約新台幣3.9萬元)。

《瀟湘晨報》報導,王男先前在網上結識李男,後者聲稱能購買演唱會門票。王男3次請求對方幫忙購票,並答應支付報酬。前2次,李男成功購得門票,第1次通過官方平台買到2張988元門票,約定給付3000元。第2次,王男花5000元向李男購買2張實體門票(門票單價1320元),該門票於當天當面交。

第3次,李男再次購得2張2000元的門票,約定給付1萬元,卻無法聯系到王男,最終不得不退票,並承擔了1200元手續費,隨後將對方告上法庭。法院認為,第1次購票雙方形成合法的委托合同關係,但第2、3次李男通過第三方溢價搶票並轉賣,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無效合同。

泰興市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2023年11月8日,李男通過網路平台為王男搶購演唱會門票,並收取合理勞務費用,雙方形成委托合同法律關係,此次委托合同成立並生效,王男應當支付相應的購票款及勞務費,雙方約定金額為3000元,依法予以確認。

至於後續2次,根據法條規定,李男通過向第三方溢價購買演唱會門票後再轉賣給王男,其行為明顯是以盈利為目的,根據前述規定,屬於倒賣文藝演出票的情形,該2次委托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判決王男返還第2次購票實際支出的5000元;第3次退票損失1200元,法院認定雙方均有過錯,王男需返還800元,合計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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