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融資公司專法?金管會:納管恐排擠金融監理量能

台灣討論融資公司專法歷程逾20年,近期又有專法納管聲音。金管會今天表示,如果納管且比照金融業管理,將嚴重影響且排擠金融監理量能,現行是逐步將符合條件的租賃業者納入金保法管理,而制定專法應有更全面與長期規劃。

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明天將出席立法院財委會「融資公司法」公聽會,金管會今天將公聽會報告送交財委會。

報告指出,融資租賃公司為民間融資業,是協助無信用紀錄或信用不佳消費者取得資金融通的功能,如果將融資公司納入金融監理或提高管理強度,對比較彈性化的借貸雙方資金供需有衝擊性影響。

金管會指出,台灣民間融資業家數眾多且經營屬性不同、業務模式多元,營業規模差異也很大;如果由金管會納管民間融資業,並全部比照金融服務業管理,將嚴重影響且排擠金融監理量能。

對於多位立委、黨團與民間團體提出訂專法,金管會表示,對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用心敬表感佩,不過專法草案以金管會為單一主管機關,管理強度近似於金融業,參考日本貸金業的管理機制,並非由金融主管機關為單一執法機關。另外,日本貸金業法施行後雖提升消費者保護,但對經濟社會也產生很多不利影響。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日本學者實證研究,貸金業法修正施行後,因業者放款趨為嚴謹,拒絕與風險較高的客戶往來,更增加取得資金困難度,民眾則因借貸需求轉而流向非法借貸業者,修法後非法高利貸及暴力討債案件反而增加。

金管會指出,日本的貸金業法修正後,微型企業貸款更加困難,顯示過度管制使微型企業更難以取得資金,擴大「信用階級不平等」,不利普惠金融。

金管會表示,是否制定融資公司專法的討論已歷時20多年,要考量的面向廣泛,包含融資公司範圍界定、納管成本、非收受存款的民間融資業納管後對借貸市場的衝擊影響等,都有待進一步分析研究,而制定專法應有更全面與長期規劃。

金管會說明,現階段藉由逐步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租賃業者,依金保法納入管理,以法律及法規命令層次規範是立即且可行的作法。

金管會表示,將藉由金保法納管了解不同規模及業務型態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情形,累積金管會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管理經驗,也使業者熟稔相關法制運作。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財經新聞
人氣財經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