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假日、增加班費 勞團提修法訴求
「提高加班費、還我七天假、增加退休金、保障工作權、弱勢要保障、罰則要有效!」《勞動法》公佈至今40週年,數個勞動團體1日召開記者會提出六大修法方向。勞團代表之一朱梅雪認為,跟東亞國家相比,台灣不僅工時更長、國定假日還更少,他呼籲加入更多假日。
增假日與加班費
食品加工產業工會聯合會理事長王逸翔表示,加班費費率40年來不曾提高,建議修法將加班前兩小時的費率從一又三分之一提高到兩倍;後兩小時的一又三分之二增加到三倍。他強調,勞工加班替雇主降低聘用人力的成本,因此應有相應報酬,進一步建議事業單位的年度盈餘應至少拿出3%出來分給勞工。
「日本與韓國不僅總工時比台灣低,全年的國定假日還比台灣多,日本有16天、南韓則有15天,」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朱梅雪表示,我國實施一例一休後,國定假日從19天變成只有12天,應修改法增加國定假日,如加入行憲紀念日或教師節。
他進一步指出,勞動退休金保障的部分,現行的舊制退休金的基數上限應刪除,以因應物價通膨的問題,保障勞工的老年生活。
職災應領平均工資
至於「保障工作權」的部分,泰洛斯工會理事長張倫忠表示,台灣法令應保障勞工工作權,當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時,應將全數留用為原則。他更說,在實務上,常遇到勞工被雇主要求簽屬離職同意書,相關契約也應有一定時間的進行審閱與法律諮詢。
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在職災傷病期間能可以領「原領工資」,工傷協會理事長李竣凱認為,該項規定應改為「平均工資」,因為現行原領工資不包含加班費與獎金等項目,但勞工常仰賴加班費勉力維生,當因工傷只能領原領工資時,就會產生相當大的生活壓力。他進一步呼籲,修法也應明文規定,上下班通勤發生交通事故的職災。
新高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何政家表示,雇主侵權行為不斷發生、肆無忌憚,就是因為罰則過輕、未勞動檢查,甚至還有雇主違法不罰的狀況。他呼籲,明定雇主違反勞基法時,只要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金額累計超過一百萬時,就可限制雇主出境,加上過勞、職災等狀況都應入刑責。
- 記者:台灣醒報簡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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