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籲取消強制65歲退休 發動權還給勞工

立法院今天擬二、三讀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雇主經勞雇雙方協商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勞團認為,應取消強制勞工退休的規定,讓勞工自己決定何時要退休。

目前勞基法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但在台灣社會高齡化、少子化情況下,只要雇主願意,勞雇雙方也可以協商退休年紀。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文字寫得更明確,修正草案也排上今天院會議事日程,準備二、三讀。多個勞工團體今天到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要求立法院各黨團、委員能夠取消雇主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規定,讓勞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表示,這次的修法象徵意義遠高於實質意義,對於勞工的幫助實在不大,連前勞動部長許銘春都公開承認這樣的修法與現行規範和實務相同,只是把規定寫更清楚,讓勞雇雙方清楚可以透過勞資協商延後退休年齡,也可以在退休後重新回聘。

中華電信工會罷工小組召集人莊福凱指出,年滿65歲的勞工想要繼續工作,無非是因為經濟壓力,在美國、日本、韓國也有許多老人因為經濟因素而繼續工作,在台灣整體勞資關係中,勞工無論在經濟或議價能力上都非常弱勢,如果這次修法只是增加勞資協商得延後退休年齡,等同勞工退休的發動權仍在雇主身上,對勞工工作權保障不利。

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的顧問吳崇宇則表示,修法應取消勞基法第54條雇主可強制勞工退休的年齡上限,讓勞工自行決定何時退休,而非只是將現行可以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的現況條文化,這無助於弱勢勞工面對雇主手握強制退休權時的繼續就業或協商議價。

吳崇宇說,若無法讓勞工在強制退休年齡上有更多的選擇空間,至少這次勞基法第54條修法應明文禁止雇主以較低的勞動條件續聘,並且應明訂禁止雇主因勞工不願接受較低勞動條件而有不利益對待的條文,這樣才能讓勞工有較為對等的協商空間。

林莊周提到,今年是勞動基準法實施40週年,勞基法有非常多該修得更好、更保障勞工的條文,包括提高加班費率、將加班補休時數計算方式改成照加班費率計算、恢復勞工7天國定假日以及提高舊制退休金的計算基數和新制退休金的提撥比率等,這些都是勞工非常關心,且更迫切希望立法院能通過的條文。

林莊周說,希望各主要政黨與立法委員,能夠聽到並回應基層勞工的心聲,不要只是把現況象徵性法制化,而是要通過能確實提升勞工權益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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