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獲違法走私禽流感疫苗 遏止不法疫苗使用

屏東縣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動防所)於113年1月23日聯合屏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以下簡稱屏東縣刑大)及臺南市動物保護處,針對所轄違法使用並販賣非法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及水禽小病毒抗體疫苗之注射業者及水禽飼養場發動同步搜索,於臺南某養鴨場現場查獲屏縣薛姓家族注射隊使用非法疫苗施打,並於其住家查扣自中國大陸輸入之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及自製血清等共計500多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屏東地檢署)針對相關涉案人員進行偵訊後交保候傳,不料薛姓嫌犯再度犯案,動防所於3月27日聯合屏東縣刑大再次於薛姓嫌犯住家進行搜索,仍查獲58瓶疑似大陸禽流感疫苗,屏東地檢署已於(113)年7月11日提起公訴。

動防所所長李永文表示,111年底接獲情資有不法商人自大陸走私禽流感疫苗供給水禽注射隊施打,案經屏東地檢指揮屏東縣刑大積極偵辦蒐證,隨即於今(113)年1月起至6月間聯合雲林、嘉義、台南、高雄等動物防疫主管機關查緝違法輸入販賣、中盤經銷甚至下游水禽疫苗注射隊及水禽牧場使用端,跨及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及屏東等多縣市。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稱防檢署)表示,參考國際高病原性禽流感(HPAI)防治經驗,以撲殺遭感染HPAI家禽策略並配合早期通報及強化禽場軟硬體生物安全措施,為預防及控制HPAI最直接且有效之方法。由於禽流感病毒具有多變及重組特性,使用非法疫苗後禽隻產生抗體,也會造成病毒重組及變異機會,且免疫禽隻仍會遭受感染排毒而成為隱形傳播者,而增加感染哺乳動物及人的機會,經過禽流感防疫專家會議討論結果,不建議使用疫苗做為防治策略。

由於國內目前仍禁止生產或輸入家禽流行性感冒疫苗,任意製造或違法走私動物用疫苗販售予畜禽業者使用,將導致生物安全防疫受威脅更可能導致人畜共通疾病之風險。對於違法製造、輸入、販賣動物用偽禁藥,最高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動物用偽禁藥可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1年內再犯者加重處以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籲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任意違法引進不法藥品;同時也請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於購買及使用動物藥品時,需認明疫苗包裝有合法封緘或藥品標籤上註明「動物藥入字」或「動物藥製字」之字樣,切勿使用來路不明的藥品,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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