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法官法規定之指定主要法律科目為公司法等24科目

為使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學者轉任法官、檢察官時,其應具備的「主要法律科目」講授課程或專門著作,能與新修正的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的「主要法律科目」規範一致,考試院院會今(1)日通過依法官法規定指定主要法律科目為公司法等24科目,以符合用人機關實際需求,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說明,法官法第5條及第87條明定法官及檢察官應具之各項任用資格,對於已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學者,定有講授主要法律科目、或著有主要法律科目專門著作之規定;而主要法律科目之內容,除該法所定憲法等11科目外,尚包括其他經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因此,本院前參照101年訂定發布之「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第2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有關主要法律科目之內容,指定公司法等22科目為主要法律科目。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由於前揭辦法之應考資格表主要法律科目已於113年5月16日修正發布,增列「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營業秘密法」2科目,並將「海商法」修正為「海商法與海洋法」、「租稅法」修正為「財稅法」、「勞工法或勞動法」修正為「勞動社會法」;爰本院依法官法指定之主要法律科目,也隨同參照修正,以符合用人機關實際需求,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與前揭辦法修正之施行日期一致。

考試院表示,新修正指定之主要法律科目為:公司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票據法、保險法、非訟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家事事件法、證據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財稅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社會法、國際公法、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等24科目,請有志申請轉任法官、檢察官之學者留意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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